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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专买瑕疵产品索赔,被定性恶势力组织,3人被判刑

时间:2019-08-02 10:40 │ 来源:食药法苑 │ 阅读:1198

王亮亮、刘江彬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王亮亮……

被告人   刘江彬……

被告人   王静……

审理经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滦检公诉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亮亮、被告人刘江彬、被告人王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宝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亮亮及其辩护人田坤、被告人刘江彬、被告人王静及其辩护人魏思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王亮亮得知冀某琼(在逃)擅长“打假”特意挑选购买瑕疵产品进而向商家索要赔偿且收入可观,便告知被告人刘江彬,与其一同从石家庄到承德冀某琼。其二人同冀琼及冀琼女朋友即本案的被告人王静四人一同租住于承德市双滦区锦绣城四期2号楼2单元501室,冀某琼教授王亮亮、刘江彬如何挑选商品,及购买完产品后如何向商家勒索钱款。

1、2017年11月26日,在承德市双滦区锦绣城社区诊所冀某琼、刘江彬严某虎等人购买价值1624.00元产品仁迪医百年复方中药颗粒后便以与宣传功效不符等理由向商家索要钱款,不赔钱就到食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以此要挟厂家赔偿。向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商家退赔11624.00元冀某琼等人非法获利10000.00元。

2、2017年12月13日冀某琼、王亮亮、刘江彬等人在承德市德康大药房宽广超市百姓店、双塔山店、禾合店、德康总店、万合店先后购买产品共计4329.30元,后以所买产品中的黑枸杞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为由,向商家索要钱款,不赔钱就向食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以此要挟商家赔偿,随后商家退赔6329.30元冀某琼等人非法获利2000.00元,非法占有商家商品,价值4329.30元。

3、2017年12月13日冀某琼、王亮亮、刘江彬等人在双滦区锦绣城宽广超市伴壶茶行购买礼盒装茶叶价值2300.00元,以商品没有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为由向商家索要钱款,以不赔钱就到食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要挟商家赔偿,后商家退冀某琼等人5000.00元冀某琼等人非法获利2700元。

此后,王亮亮、刘江彬、王静冀某琼等人先后在承德市隆化县鸿兆商场、辅仁药店、亿昌烟酒承德市承德县、鸿丰批发店多次使用该作案方式,因商家拒不退赔冀某琼等人将上述商家投诉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于2017年l2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在隆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隆化县公安局抓获冀某琼在逃,以上投诉未果。综上冀某琼等人共非法获利14700.00元,非法占有商家商品价值4329.30元。

被告冀某琼、王亮亮、刘江彬、王静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组织,以威胁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笔记本电脑、玫瑰花茶柳某月成鸭蛋、百花蜜、十全大补、奥诺康羊奶钙、尊享私藏茶金骏眉、蓝皮保管帐等;书证:王亮亮、刘江彬、王静冀某琼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徐某1超提供的商店视频截图张某1莉提供的聊天付款截图、流水详情,赔偿款收条、购买药品收据、药品代理协议、和解函、举报撤销书,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证王某君陈某静袁某慧李某琴邵某利的证言;被害徐某1超郝某尔包某友张某1莉张某2春刘某1民于某娜的陈述;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王静的供述和辩解;王亮亮、刘江彬、王静张某1莉王某君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王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亮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辩称其未参与敲诈承德市双滦区锦绣城社区诊所。投诉承德市双滦区德康大药店,并骗得赔偿款时,其已被刑拘,其对此事不知情。选购商品、联系商家和向商家索赔完全冀某琼办理,其只是代付了几次商品价款。赔偿款都已冀某琼的指示转到王静账户,其没有分得赃款。其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其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亮亮的辩护人田坤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二、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亮亮非法获利14700.00元有异议。被告人王亮亮未参与2017年11月26日在承德市双滦区锦绣城社区诊所购买商品后向商家索要1万元。同时,德康大药店退赔6329.30元是在被告人王亮亮被抓后,冀某琼继续犯罪所得,和被告人王亮亮无关;三、被告人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三被告人没有明确的分工,只是听从他人指挥协助购买商品,具体如何选购商品以及购买商品后如何向商家索赔完全冀某琼一个人完成,敲诈成功后,被告人也没有参与分赃,被告人在该案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在归案后就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并且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态度极其诚恳,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出生农村,过早辍学,家庭教育受限,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匮乏,不知自己行为涉嫌犯罪。其主观恶性小、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4、本案与其他敲诈勒索案件有本质区别,被告人主动揭发打击违法行为,惩治一些知假卖假的商贩,有其积极的一面,国家对于假冒伪劣商品,尤其食品、药品行业的监管工作是足够重视的,被告人参与购买的商品正是食品、药品。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请求对被告人王亮亮从轻处罚,判其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被告人刘江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辩称到双滦区锦绣城社区诊所挑选商品和投诉商家都冀某琼办理的,其只是帮忙拿商品,后用其名义进行投诉,所得赔偿款1万元其未分得一分。其未参与到药店购买黑枸杞并索赔获利2000元的事。其只是开车和帮忙拿东西,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其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其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辩称其没有参与购买不合格商品和向商家索赔的事,其冀某琼谈恋爱,只是冀某琼帮忙,按冀某琼的要求冀某琼写的账目誊抄到笔记本上,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静的辩护人魏思梦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不属于恶势力组织。本案被告人只是购买了不符合相关标准或标识的商品,然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商家予以赔偿,如果商家拒赔,向有关部门举报,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未造成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也没有对商家言语威胁,只是说要投诉、举报,而投诉、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也是对商家的一种监督,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恶势力的定义标准,被告人不属于恶势力组织。而且被告人王静具有大专文化,有自己的职业,平时表现良好,不可能被普通人认为是恶势力;二、对于公诉机关认定非法获利数额和非法占有商家商品价值有异议。1、公诉机关认定的非法获利1万元是基于向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所获得的赔偿款,是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此外,被告人购买茶叶所获赔偿款2700元,上述索赔金额均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均未超过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并不属于非法获利。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非法占有商家商品价值4329.30元,该商品价格是商家定价,因商品存在问题,该商品的价值应当由有关机关鉴定确认。2、被告人所购买的商品均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商品,也是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产品,如果是合格商品,商家也不会惧怕举报投诉及同意赔偿;三、被告人王静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量刑的情节:1、本案所涉及的部分商家不应被认定为受害人,这些商家明知自己产品存在瑕疵问题而仍予以销售,主观上具有故意,应当对其进行处罚,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理;2、被告人王静并没有参与购买不合格商品,也没自参与向商家进行磋商索赔事宜,因为被告人王静与主冀某琼处于恋爱期间,所以被告人王静才为其做些辅助工作,比如记录收入等,仅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静系从犯,且应当免除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王静本次犯罪系从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恳请对被告人王静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王亮亮得冀某琼在逃擅长“打假”特意挑选购买问题产品进而向商家索要赔偿且收入可观,便告知被告人刘江彬,与其一同从石家庄到承德冀某琼。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同冀琼及冀琼女朋友即被告人王静租住于承德市双滦区锦绣城小区四期2号楼2单元501室冀某琼教授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如何挑选商品以及购买完产品后如何向商家索要钱款,期间,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曾多次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并以所购商品“有问题”进行投诉举报为由向网上商家索要钱款,网上商家同意退赔后,将钱款转入被告人王静的支付宝账户,再由被告人王静转付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

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王静伙冀某琼组成的恶势力组织,还先后承德市双滦区、隆化县、承德县多家商店或药店挑选购买“有问题”商品,并以商品与宣传功效不符或商品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为由向商家索要钱款,并以不赔钱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要挟商家冀某琼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非法获利147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江彬冀某琼严某虎在承德市双滦区锦绣城社区诊所购买了价值1624.00元的仁迪医百年复方中药颗粒后,便以与宣传功效不符为由向商家索要钱款,以不赔钱就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来要挟商家对其进行赔偿。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被告人刘江彬投诉举报后,商家及商品承德代理商冀某琼等人和解,退冀某琼等人现金11624.00元冀某琼等人非法获利1万元,其中7400.00元存入被告人王静银行卡内。

2、2017年12月13日及12月18日冀某琼、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先后在承德市双滦区德康大药房宽广超市百姓店、双塔山店、禾合店、德康总店、万合店购买了价款合计4329.30元的商品,冀某琼等人以所购商品中的黑枸杞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为由,向商家索要钱款,不赔钱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以此要挟商家赔偿。2017年12月21日,德康大药店向被告人王静银行卡账户内转入商品价款4329.30元,并另行赔付2000.00元。

3、2017年12月13日冀某琼、王亮亮、刘江彬在双滦区锦绣城宽广超市伴壶茶行购买礼盒装茶叶价值2300.00元,后以所购商品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为由向商家索要钱款,以不赔钱就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来要挟商家对其进行赔偿,后商家退冀某琼等人5000.00元冀某琼等人非法获利2700.00元。

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王静还伙冀某琼先后承德市承德县、鸿丰批发店,承德市隆化县鸿兆商场、辅仁药店、亿昌烟酒商店多次选购商品,并以所购商品存在问题为由,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相要挟,向上述商家索赔。因上述商家拒不退赔冀某琼等人将上述商家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l2月19日,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前往隆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事情时被隆化县公安局抓获冀某琼在逃,上述投诉未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亮亮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1月,其知冀某琼在承德“打假”后,就同刘江彬来承德冀某琼一起打假。到承德后其和刘江彬冀某琼在锦绣城四期租了楼房冀某琼就教其怎么去“打假”。其冀某琼还有刘江彬、王静四人开车去隆化,在隆化县一个大超市茶叶商店冀某琼进去买了两三盒茶叶,其付的钱。然后其冀某琼又去隆化一个药店买的袋装的做药酒的药材,还买了点羊奶钙,同天刘江彬去一个卖烟酒的商店买了药酒。过两天之后,其和刘江彬冀某琼还有王静四个人又开车到承德县,其冀某琼在一家农副产品商店买了咸鸭蛋、蜂蜜等,在一家卖茶叶商店买了一盒茶叶,然后其冀某琼还有刘江彬三人开车来到宽广超市,其冀某琼去超市地下药店买了主治老年人的药,是其结的账,买完药后其冀某琼又在边上茶叶店买了一盒三无产品的假茶叶,回来冀某琼就负责和商家打电话或者打电话举报。其冀某琼还在双滦德康药店买了礼盒装的黑枸杞,钱是其花的,还在德康其他药店买过药,后来其去隆化药监局处理投诉事情的时候被抓了。其在商店买的都是三无产品、假的产品、过期产品或者虚假宣传的产品,其挑选这种产品购买就是为了打假,然后从中索取赔偿款。冀某琼负责向商家打电话索要赔偿,商家若不同意赔偿冀某琼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他们。在打假的过程中冀某琼负责和商家沟通赔偿款的事和举报,王静负责管理来往的钱财,有人打赔偿款就打到王静银行卡上,刘江彬一般都是负责开车拉人找商店,其冀某琼去买东西,其负责掏钱,若获得赔偿款,其和刘江彬一人一成冀某琼拿八成。双滦区宽广超市底下的茶叶店赔偿了,商品价款和赔偿金共给了五千元钱,其还听冀某琼严某虎和刘江彬在锦绣城一个药店买药赔偿了九千多块钱,剩下的都举报了但没有结果。

2、被告人刘江彬供述和辩解,证实:王亮亮给其打电话冀某琼在承德打假,挺赚钱的,王亮亮和其就到承德冀某琼,其和王亮亮等人在双滦区锦绣城四区租了一间房子,敲诈的手段分为线上和线下,线上是通过在淘宝网买不合格的商品,然后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跟商家扬言要举报,商家害怕的话,他们就会提出索要赔偿款,如果商家同意赔偿的话,他们就不举报了,他们把王静的支付宝账号告诉商家,商家会把赔偿钱打给王静,之后王静再分给其钱款。线下的意思是去现实店铺购买保健品之类的商品,然后给商家打电话说商品不合格,之后敲诈钱财,如果商家不配合,他们就去食药监局举报。线下的第一笔是在双滦区锦绣城社区诊所,其冀某琼的一个朋友去锦绣城诊所去买了两千多块钱的药品,买回去之后把东西交冀某琼冀某琼就给诊所打电话,说药品不合格,就举报到了双滦区食药监局,后来食药监局给调解了,诊所赔了一万元,这一万元让王静收起来了。之后其就开车跟冀某琼和王亮亮到处去买这种不合格的产品,在承德县买的鸭蛋、蜂蜜、茶,都以这种方式举报到食药监局了,但食药监局还没有给回信。2017年12月8日,其和王亮亮冀某琼、王静四人开车去隆化冀某琼和王亮亮进隆化辅仁药店买了羊奶钙和补肾药品,又去了鸿兆商城买了茶叶,回来冀某琼告诉其补肾药品是过期的,羊奶钙是食品,不能当作保健品来卖,茶叶是三无产品,之冀某琼就开始给商家打电话向商家要钱,后他们去隆化县食药监局进行举报。得来的钱都交到王静手里冀某琼拿大头,其和王亮亮平分,其有车冀某琼给其加油。买产品时谁有钱谁出,其支付过一笔买“鹿王酒”的钱冀某琼主要负责挑选商品,然后其和王亮亮谁有钱谁就出钱购买,买完之后都是以王亮亮的名字举报到食药监局,敲诈到的赔偿款都交给王静,用来支出日常消费,王静就是负责记账,掌管财务的,相当于我们的会计冀某琼和其商量着所得款其分一成,王亮亮分一成冀某琼得八成,但是其嫌少,没有同意。

3、被告人王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象叫郝好,出事后其才知道他冀某琼,我冀某琼是恋爱关系,刘江彬、王亮亮和郝好是朋友关系,其对冀某琼、王亮亮、刘江彬打假的事情的具体细节并不清楚,只是知道他们在打假。其冀某琼等四人一起去隆化县买过药品,回来后其听冀某琼给商家打电话,说产品过期了,要协商投诉,后冀某琼怎么说的其不知道。除了去隆化这回,其之前还冀某琼他们三个人一起去承德县,也是买了些吃的东西,去承德县这回其没听冀某琼他们三人和商家联系投诉的事。其只负责冀某琼抄帐,蓝色的保管帐本里面的内容也是其写的,冀某琼让其负责记账本的,我都是从郝好记的小纸条上抄下来的。知道他们这个钱是打假之后从商家协商来的钱,不参与分钱。王亮亮、刘江彬冀某琼等三人购买商品后以商品有问题向商家索赔,商家若不同意赔偿,则举报商家,商家为避免举报,便会赔偿。索赔成功后,王亮亮与刘江彬再将商家赔偿的钱转到其账户中冀某琼给过其7400元钱,说是药店赔偿的钱,让其存进其本人的卡中,后来也冀某琼取走。其不知道2017年12月21日存入其银行卡的4329元是什么钱,当时其已经进看守所了,其银行卡冀某琼拿着使着。王亮亮和刘江彬在网上买东西后也向网上商家索赔过。王亮亮、刘江彬会让人在网上钱某汇到其支付宝里,并跟其说这些钱有货款,有网上商家避免被投诉、私下和解给汇的钱,线上的商家向其支付宝转账约3000元,其又都转给王亮亮和刘江彬了。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徐某1超陈述,证实:其是承德市双滦区锦绣城社区卫生所店主,2017年11月26日,两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在其店内买了羊血颗粒,2017年12月4日食药监局的工作人员说有人举报其店中药品,将当时两名男子购买的药品扣押,之后听制药厂家的人说这两名男子向厂家索赔1万元,经双滦食药监局调解,厂家赔偿了1万元。

2、被害郝某尔陈述,证实:其在承德代理仁迪医百年复方中药颗粒,双滦区锦绣城六区社区门诊销售其代理的这个药。刘江彬在这个社区门诊购买了其代理的仁迪医百年复方中药颗粒后,给12315和双滦药监局发了举报函,说其代理的药品存在问题,是虚假宣传,顾客要求赔偿和退还药品还有药费,其怕是事情闹大了,影响社区门诊生意,就答应赔偿一万元和退还药费1624元,然后刘江彬给其出具了收条、和解函,并撤销举报。

3、被害包某友陈述,证实:有两名三十多岁的顾客分别于2017年12月13日、2017年12月18日在宽广超市内百姓店、双塔山店、禾合店、德康店、万合店购买了药品,共计4329.3元,之后购买以上商品的顾客在2017年12月19日给其药店打电话称所购买的黑枸杞没有生产日期、有效期,并要求赔偿,说如果不赔的话就举报到药监局,12月20日,双滦区药监局告诉其已接到举报,让其自行调解,其怕麻烦就和对方联系,这个男子说要赔偿,其就说把货退还,其给这个男子两千元,对方同意了,之后其给对方微信账号×××8的账号转了2000元钱的赔偿金,又给账户名为王静的中行卡转了4329.3元的购买药品的钱,其后来没有收到药品,损失了6429.3元。

4、被害张某1莉陈述,证实:2017年12月13日下午两点,其店里来了两名男子,其中一个矮个男子执意要买货柜上一盒其家自用的茶叶礼盒,高个男子用银行卡结的帐,一共是2300元,刷卡时高个男子签名是王亮亮。2017年12月14日下午14时许,有一男子用号码137××××25688的石家庄电话给其打电话,以购买的茶叶礼盒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为由要求赔偿,并且说如果不给钱就到食药监去告,后其和对方商定给付5000元,其于2017年12月15日晚,通过微信向微信号码名字叫吉帝的转账5000元,其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不是自愿的,是对方威胁,迫于压力没有别的方法才转账的。

5、被害张某2春证言,证实:2017年12月份的时候,有两个年轻的小伙子来其店里说要买礼盒装茶叶,其便用散装茶叶给他们装了一份礼盒装茶叶,之后买茶叶的男子以礼品盒上面没有生产日期和标识向其索赔,若不索赔便向消费者协会举报,其并未理会后该男子便未与其再联系过。

6、被害刘某1民陈述,证实:2017年12月份的时候,有四个人三男一女来到其店里购买了大扁、蜂蜜等商品后,其中一名男子以产品不符合描述为由向其索赔,其与对方协商赔偿1万元,让对方来其店中拿,并让其退回商品,但对方没有来。之后对方便将其店举报至消费者协会。

7、被害于某娜陈述,证实:2017年12月9日下午3点多钟,两名外地男子在老鸿兆一楼买的茶叶礼盒十盒,总价值4333元。2017年12月10日下午五点半左右,买茶叶的男子给商店打电话,称茶叶有问题,外包装与内包装标识不相符,几盒茶叶没有标签,要求对他购买的茶叶进行赔偿,要求十倍的赔偿款,经过其再三说好话,最后这名男子要求其赔偿两万块钱。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来鸿兆茶叶卖场检查茶叶礼盒。2017年12月18日下午,其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检查,其碰到辅仁药店老板,闲谈得知两家商店经历的情况一样,最后辅仁药店老板打电话报警。市场监督局的人在检察时告诉其商店被人投诉,投诉人叫王亮亮,其并未支付给对方钱款,之后便被对方举报到隆化市场管理局。其答应赔偿并非自愿,而是迫于压力。

三、证人证言

1、证王某君证言,证实:2017年12月13日的时候,有一个穿藏青色棉服的男的来其药房转悠,大概过了十多分钟,又来了一个穿灰色棉服的戴眼镜的人过来找那个男子,然后他们就在店里买了2盒黑枸杞礼盒等商品,共计花了3067.5元。第二天其中一男子就给其店里打电话说黑枸杞礼盒装没有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要求赔偿,其就跟老板说了。

2、证陈某静证言,证实:2017年11月30日接到刘江彬举报锦绣城社区服务站存在虚假宣传,调查后与刘江彬联系时,刘江彬表示已与商家自行调解了,商家赔偿其1万元,刘江彬与商家商量过程其并不了解。

3、证袁某慧证言,证实:2017年12月9日下午两点左右有两名男子在其店买内购买了十盒茶叶,之后一名男子拨打电话称买的茶叶有的有标签,有的没有标签,有的标签和里面的实物不符,找其要说法。其将事情告于某娜于某娜与该男子取得联系后,于某娜说对方要赔偿金2万元。

4、证李某琴证言,证实:2017年12月9日下午一点钟左右,从外面进来两个年轻人,两人在店里转悠了挺长时间,看柜台上的商品,他们买了十盒羊奶钙,二十七袋泡酒料,还有一些止咳药,一共是2941元,卖给他们的商品有收据,户头的名字写的是王亮亮。12月10日下午三四点的时候,其接到电话号码是137××××2568的一个男子打的电话,说他是买羊奶钙和泡酒料的人,说他买的产品都不合格,让我们给他买东西的钱的十倍的赔偿,否则就投诉举报,其不同意。对方在电话里没有辱骂,只是吓唬其就说产品不合格,要十倍以上的赔偿,如果不给就投诉举报。12月13日,药监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到其店调查情况。

5、证人邵某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12月12日下午四点多钟,接到局办公室转的举报电话,随后对鸿兆商场和辅仁药店进行检查。投诉者姓王,投诉了鸿兆商场和辅仁药店,其余的并不知情,根据商家反映,举报者曾与商家联系过,要求十倍赔偿,若不赔偿就向相关部门投诉。

四、物证:玫瑰花茶8盒、胎菊8盒、茉莉花茶6盒、柳某咸鸭蛋4箱、鹿肉蘑菇酱1箱、坝上白蘑酱1箱、百花蜜10箱、鹿龟补肾17袋、十全大补9袋、奥诺康羊奶钙9盒、宋某御赐第一茶安吉白茶1盒、皇朝御品至尊茶礼铁观音2盒、尊享私藏茶金骏眉1盒、品好茶安吉白茶1盒、江某印象中国名茶1盒、大师作铁观音2盒、手工制茶龙井茶1盒、盛世如意金骏眉1盒、金莲花茶1盒、VIP贵宾专属定制金骏眉1盒、鹿茸3袋、人身3盒、鹿鞭2根、野生葛根粉8袋退赔被害人。圆通快递单30本、安能小包快递单57本、惠普打印机1台、电脑3台、无线路由器1台、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1台、土黄色皮箱1个、玫瑰金色皮箱1个、蓝皮保管账1本,附检查证和检查笔录,证实:本案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王静等人购买的用于向商家敲诈勒索的商品及供犯罪所用财物。

五、书证

1、王亮亮、刘江彬、王静、冀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王静、冀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附照片,证实:在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王静等人租住的楼房内搜查出冀某等人所购商品、被告人王静记录的蓝色保管账本以及供犯罪所用财物。

3、徐某1提供的视频截图、张某1提供的聊天截图,证实:刘江彬2017年11月26日在锦绣城社区服务站购买商品;王亮亮收取伴壶茶行转付的5000元。

4、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投诉案件调查处理报告,证实:因不能证明举报人所述是否属实,举报不符合立案条件,终止调查,举报人撤销举报。

5、交易明细,证实:王静卡号为62×××16的中国银行卡账户存转款情况。

6、郝某提供赔偿款收条、购买药品收据、药品代理协议、和解函,举报撤销书,证实:刘江彬等人在承德市双滦区锦绣城社区诊所购买“医百年复方中药颗粒”后进行举报,并和解,收取赔偿款11624元,刘江彬撤回对锦绣城社区门诊的举报。

7、收款收据、出库单、鸿兆温馨提示卡、银行卡刷卡消费存根,证实:被告人王亮亮等人购买商品后,商家出具销售凭证。

8、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同案犯冀某犯敲诈勒索罪,目前在逃。

六、检查、辨认笔录

1、王亮亮辨认笔录,证实:王亮亮经过辨认后,指出照片中的6号男子是冀某。

2、刘江彬辨认笔录,证实:刘江彬经过辨认后,指出照片中的8号男子是冀某。

3、王静辨认笔录,证实:王静经过辨认后,指出照片中的9号男子是“郝好”即冀某。

4、张某1辨认笔录,证实:张某1经过辨认之后,指出照片中的5号就是买茶叶的个子较矮的男子,此人为冀某,6号男子是购买茶叶的王亮亮。

5、王某辨认笔录,证实:王某经过辨认后指出照片中的2号男子就是一起来买药的那个人,此人为冀某;11号男子是王亮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王静伙同冀某组成恶势力组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及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有意购买“有问题”的商品后,以所购商品与宣传功效不符或无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标识为由,以举报商家相要挟,多次强行向商家索要钱款,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静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非恶势力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恶势力犯罪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反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本案中,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王静伙同冀某以团队形式进行敲诈勒索,有一定组织,人员相对稳定,且各有分工,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扰乱经济秩序,远远超出合法维权的限度,其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当前“扫黑除恶”有关刑事政策,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等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主要特征,应予以严惩,故对被告人王静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受到三被告人和冀某敲诈勒索的商家对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刑法上的过错,故被告人王静的辩护人提出商家有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亮亮伙同冀某进店选购商品,由其支付商品价款,并以其名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出面处理举报事宜;被告人刘江彬伙同严某、冀某进店选购商品,由其支付一次商品价款,并负责驾车,还以其名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及办理投诉和解事宜;冀某及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地位和作用相当,共同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故被告人王亮亮的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刘江彬关于两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和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静负责记账,并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用于保存及转付非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亮亮虽多次实施敲诈勒索,但其未参与锦绣城社区诊所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同时,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虽到承德市德康大药房等多家药店选购过商品,但对药店进行敲诈勒索并获得赔偿时,三被告人已被刑事拘留,故根据上述情节,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王静实施的部分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亮亮、刘江彬、王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亮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5日折抵18日,即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江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5日折抵18日,即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5日折抵18日,即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非法所得人民币14700.00元,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财物:惠普打印机1台、电脑3台、无线路由器1台、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1台、土黄色皮箱1个、玫瑰金色皮箱1个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其他赃物(详见清单)予以没收。被告人王静个人财物笔记本电脑1台归还其本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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