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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限制!基层医疗机构配备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时间:2020-06-18 09:16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598

昨日(6月17日),贵州市卫健委印发《贵州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得限制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中选药品,实现中选药品统一集中采购、统一储备调剂、统一指导合理用药,并要求对中选药品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通知》明确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管:


  • 未上报采购量无下达任务量的品种。原则上不允许采购同一药品通用名的非中选药品;


  •  已上报采购量有下达任务量的品种。在完成中选药品任务量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也可采购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其他价格相当的品种,但采购总量和总金额不得超过中选药品的采购总量和总金额


  •  同品种不同规格替换。同一个中选企业的同一中选品种,医疗机构可以与企业协商,进行不同规格替换,但必须符合经济性原则,并要完成任务量;同一品种有两个以上中选企业的,任务量完成前不允许进行不同规格替换,可在执行完任务量后,另行采购其他中选企业的同一品种的其他规格的中选药品,不受数量限制;确有不得不进行替换的,应提供上年度替换品种的采购量及情况说明,报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方可替换。


此外,通知还给出了适宜基层医疗机构选用的慢病中选品种目录,涉及17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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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上报采购量与医保部门下达任务量的比对工作,确有任务量过大无法完成的,要认真做好原因分析,及时与本级医保部门协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下达任务量能够完成的,必须及时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量。

同时要将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切实保证中选药品用量,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考核中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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