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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国谈药品纳入重庆门诊医保

时间:2021-01-22 16:12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284


1月21日,重庆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明确2021年3月1日开始,符合条件的国谈药品将统一纳入医保门诊报销范畴。


此次并未公布药品清单,不过《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范围根据最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更新,另行公布。


此前在2020年8月26日,重庆市医保局官网就发布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并给出官方解读。


据悉,由于国家谈判药品种类较多,大部分药品价格较高,适用病种明确,使用条件较高,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国家谈判药品难度较大。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更好落地,保证广大参保患者能够更加方便、更加广泛的享受到相关待遇,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同时,对适用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药品以及临床路径清晰、适用病种明确的首批61种药品从2020年9月15日起纳入医保门诊报销范畴。同时明确,今后药品范围根据国家药品谈判情况动态更新。


此次发文也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下面来看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本内容:


药品范围

  • 国家谈判药品中符合重庆市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的药品(以下简称“国谈门诊特病用药”); 

  • 国家谈判药品中非重庆市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但适于门 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药品以及临床路径清晰、适用病种明确的药品(以下简称“国谈门诊保障用药”),药品范围根据最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更新,另行公布。


保障方式:

  • 国谈门诊特病用药按重庆市特病报销政策执行;

  • 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参照重庆市门诊特病报销政策执行;

  • 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院的住院患者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外购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依据该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开具的药品处方,可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药 店购买国家谈判药品并按本次住院报销政策结算。 


起付标准:

  • 无特病资质的患者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起付标准参照其定点医院的门诊特病起付标准一年收取一次,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医保费用超过定点医院起付标准后由医保基金和患者按比例支付;


  • 有特病资质的患者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特病门诊和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一年按最高定点医院等级(选定单病种结算的医疗机构 等级不作为其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医疗机构等级)收取一次;


此外《通知》明确,今后重庆市门诊特病有关起付标准政策调整后,从其规定。 

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年度累计报销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限额后,按现行大额医保政策报销;

居民医保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报销参照门诊特殊疾病中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执行;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按现行大病保险政策报销。 

保障期限国家谈判药品用药保障期限为该谈药品的谈判协议期

  • 协议期满后相关药品续约成功或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 继续按本办法执行;


  • 未成功续约或未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则停止其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机制。


建立国家谈判药品门诊保障用药双通道机制

《通知》明确对于国家谈判药品中符合重庆市国谈门诊特病用药和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可由以下机构供药。

  • 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院根据自身开展的业务范围情况,应配备相关药品,尽可能满足患者的临床用药需求。


  • 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药店可为符合条件的国谈门诊特病用药和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患者提供药品服务。


  • “互联网+”医保定点医院按照我市“互联网+” 有关医保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国谈门诊特病用药和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患者提供药品服务。


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实行定用药资质、定医院、定责任医师的“三定”管理

1、定用药资质


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国家谈判药品时,由国家谈判药品资质认定医院相关专业科室提出建议, 提供临床诊断依据,提出治疗用药方案,交本医院医保办复核,医保办复核后将结果告知参保患者并反馈给科室责任医师,同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登记在册,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对患者的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和用药方案进行备注备 案。


2、定医院:


国家谈判药品资质认定医院基本条件包括:


  • 纳入了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执业许可范围。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关疾病的诊断能力,必要时应具备开展相关疾病基因检测能力。


患者取得用药资质后,应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选择 1所医院作为本人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应具备国家谈判药品治疗相应疾病的诊疗服务执业许可及诊断检测能力;


因定点医院缺药、参保人员住址变化等情况,参保人员可变更选定的定点医院,并到其拟选定的定点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同一种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只能 选定一家定点医院,患者因不同疾病需要使用其他国谈门诊 保障用药时,可选择其他医院作为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医 院。


3、定责任医师


患者确定定点医院时,需选择相关专 业 1-2 名中级职称(含)以上医师作为其该药品责任医师, 负责其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治疗方案的实施,其余医师开具的 相关药品处方不予报销。


定点药店购药,需提供处方


患者在定点药店购药时,需提供其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定点药店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核实其国家 谈判药品用药资质备案信息无误后,按上述政策结算并配送 相关药品。


费用结算方式


患者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结算时仅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按月结算;


异地就医

  • 市外异地就医直接联网结算的处理:由就医地医疗机构根据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要求 结算。


  • 市外异地就医非直接联网结算的处理:市外非直 接联网结算异地就医人员使用谈判药品,按照就医地国家谈 判药品使用规定,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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