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9 09:38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185
重磅!上海对各级医院用药不设数量限制,目录发布后1个月开药事会......
确定!广东取消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限制,每季度召开药事会,必要时随时开!
又一省取消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限制,要求3个月内开药事会,打通国谈药物落地最后一公里
不断完善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机制,及时完成形式审查、数据验证及专家论证,对符合条件的新药新技术费用,不计入DRG病组支付标准,单独支付。(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国谈药和创新医疗器械涉及的诊疗项目,不受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指标限制
国谈药和创新医疗器械涉及的诊疗项目,不受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指标限制;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和总额预算管理(BJ-GBI)质量评价时,剔除国谈药、创新诊疗项目对人均药品费用、人均医疗费用等相关指标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支持建立医用机器人等创新器械应用培训中心,加快创新医疗器械推广使用。(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医管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相关区政府)
努力拓展创新医药支付渠道,支持企业参加国谈
及时了解本市创新医药企业产品情况,积极开展政策宣讲,支持企业参加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工作,争取让更多创新药品通过谈判纳入国家医保目录。(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合作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合作,开发具有针对性的、覆盖创新药械和健康管理服务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利用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从成本中列支(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的优惠政策,优先购买覆盖创新药械的普惠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鼓励引导商业保险与创新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加强合作协商,优化理赔方式,推进覆盖相关创新药械商业健康保险的直接结算。(责任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建立“北京普惠健康保”特药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创新药品“应进尽进”
建立“北京普惠健康保”特药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特药使用情况,动态调整保障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创新药品“应进尽进”。鼓励参保人用好用足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本人及家庭成员购买“北京普惠健康保”。(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药监局)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主要支持内容
第二条【支持全球顶尖项目】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师、战略科学家领衔的具备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应用前景明确广阔的若干生物医药顶尖项目,在项目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阶段,按照《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穗府办规〔2024〕1号)相关规定,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区共同给予人才奖励、研发和产业化奖励、投资入股、贴息贷款等全链条支持,最高支持额度50亿元,支持期限最长5年,涉及财政资金支持部分按1:1比例予以分担,并对项目用地、规划、审评审批,以及企业产品进出口等开设专门服务通道。(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三条【支持国家级平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际大科学计划的前沿高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落地建设,按照《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穗府办规〔2024〕1号)相关规定,经评审,市、区按1:1比例对项目最高按总投资额3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亿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
第四条【加速科技创新突破】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在国内临床试验研发费用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临床研发进度,分阶段最高按实际投入临床研发费用的40%给予资助: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亿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提升临床试验能力】鼓励医疗机构提升新药临床试验能力,对符合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临床试验机构,每新增1个GCP专业学科给予30万元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1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为更好提升我区临床试验机构能力,整合医疗机构资源,服务创新药械发展,对在本区建设的医疗机构分院区,参照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第六条【支持开展临床试验】对为本区医药企业提供新药临床试验服务且符合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临床试验机构,经核定,按机构为本区医药企业提供新药临床试验年度服务收入总金额5%给予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为更好发挥广州市医疗资源优势,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创新发展,对在本区设立分院区、研究院、研究中心的广州市医疗机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第七条【支持药械成果转化】对取得国家药监局(NMPA)药物临床批件的药物,每个批件最高资助50万元。对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个品种),每个品种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已上市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或被列为参比制剂的(不同规格视为同一个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对首次获得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对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一、二、三类产品,每个证书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支持拓展海外市场】对首次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新药临床试验许可并在本区进行转化的新药,给予3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对新取得FDA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每个品种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九条【培育中药大品种】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快推动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鼓励中成药二次开发,积极培育中药大品种。对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的中成药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条【加快技术平台建设】支持生物医药动物实验平台建设,对通过国家药监局(NMPA)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药物研发安全性评价平台,按实际投入建设经费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鼓励企业委托上述平台开展药物研发,对年发生费用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核定金额的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一条【推动CRO集聚发展】加快引进、培育龙头型合同研发服务机构(CRO)。对在本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且未享受过本区租金补贴的CRO,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按照实际租金的8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最多补贴3年。(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对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的合同研发服务机构(CRO),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二条【提升产业化能力】鼓励合同研发生产机构(CDMO/CMO)龙头企业积极承担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对CDMO/CMO业务营收1亿元以上的企业,承接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医疗器械生产的,按合同结算金额的1%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第十三条【推动国谈产品落地】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等目录。对进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目录品种,鼓励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公布后一个月内召开药事会,按需纳入药品采购目录范围。(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