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9 16:37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040
《实施意见》明确,各统筹区对国采药品、耗材等集采产品,在采购周期内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根据各协议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需求(并参考上年度通用名药品、同类高值耗材实际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同类高值耗材加权平均价格、集采产品支付比例、医疗需求合理变化、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计算集采产品医保资金预算。
计算公式为:
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集采药品支付比例×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
如何核定结余留用金额?这个对医院很重要,也很实际。
明确测算方法
各统筹地区根据协议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以及集采产品支付比例和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计算协议医疗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同类高值耗材医保支出金额,低于集采产品医保资金预算的部分,即为结余测算基数。
为鼓励使用中选产品,协议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在核定结余测算基数时不计入集采通用名药品、同类高值耗材医保支出金额。
计算公式为:
结余测算基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集采药品支付比例×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
设定留用比例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按规定在结算前对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协议医疗机构,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产品医保资金,具体留用比例由各地根据各协议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确定。
医保结余留用金额和通用名药品、同类高值耗材医保实际支出金额之和不应超过集采产品医保资金预算;若通用名药品、同类高值耗材医保实际支出金额超过集采产品医保资金预算,医保基金按规定进行结算。
结余留用金额=结余测算基数×结余留用比例
结算留用资金
结余留用资金按年度从医保基金支出。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使用集采产品情况,以及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结余留用资金列支渠道(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列支比例),集采产品结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具体结算流程由各统筹地区制定。
长沙城区医疗机构承接省内异地就诊医保患者,其集采产品结余留用资金,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考核。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垫付,再与各统筹地区清算。
规范留用资金使用
协议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用材、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协议医疗机构将集采产品结余留用收入列入其他收入科目,并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