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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械企货款269.8万!未签合同,三甲医院仍被判必须还款!

时间:2019-05-14 10:08 │ 来源: │ 阅读:1305

买方永远是上帝,放到医疗器械行业同样如此。终端医院是医械公司的衣食父母,一般情况下,即使被长期拖欠货款,医械公司也会忍气吞声。


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没有契约约束,医疗器械企业上诉会怎样呢?


不久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医疗器械企业起诉一家公立三甲医院拖欠货款的案件,并且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但最终的结果是,法院判定这家三甲医院必须还款!


原告达信公司与被告X三甲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信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698303.31元及利息(2018年9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倍计算);


2、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按6%的年利率计算利息。


事实和理由如下:2015年3月28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被告共从原告处购买价值10187826.32元的医疗器械,截止2018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货款2698303.31元未支付,协议未果,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X三甲医院辩称:对原告诉请的本金数额无异议。原、被告发生的买卖合同系案外人B公司指定购买,双方还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不应支付利息;现原告周转困难,希望能给予6个月的还款宽限期。


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初,被告与案外人B公司进行医疗合作,经该公司介绍,被告遂与本案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医疗器械。2018年9月20日,原告对结算后出具“心胸、脊柱外科财务核算数据确财务核算数据确认情况”对心胸、脊柱外科两个科室在2015年至2018年4月期间进行了成本盈利核账。其中在耗材挂账一栏中确认“设备科有86900元发票未交财务部,9月底财务挂账后我院欠达信公司耗材款总计2698303.31元”,因双方对付款时间未作确定,原告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诉请如前。


庭审中,原告表示体谅被告目前资金周转困难,且双方对付款期间未做约定,同意被告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六个月付款,按6%的年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上述事实,有已经庭审质证的当事人陈述、出库单、发票、客户回单、心胸、脊柱外科财务核算数据确认情况等证据在卷佐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定: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确实因口头约定发生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出库单、发票、客户回单、心胸、脊柱外科财务核算数据确认情况等证据加以证明;同时,本案被告对上述合作事实,欠款金额均不持异议,仅对付款方式、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期间发生异议。故本院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予以认定。现因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也应按约即时支付原告货款,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X三甲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告达信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2698303.31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18年1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达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X三甲医院负担。



仅仅签订口头约定,但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在以往很多医院拖欠械企货款的案件中,很难被清晰界定,械企能够追回货款的几率也很低。


此前湖北省医药行业协会,调研了8家有代表性医药商业企业,结果表明,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回款账期最长达960天,违反国家要求30天付款的32倍,欠款金额最高达8600万元。


据调查,湖北省某辖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平均账期都在640天左右,合计拖欠样某商业公司药品款高达2.8亿元。这个辖区的某三甲医院,就拖欠了1.4亿元。


拖欠货款,不仅违背了契约精神,影响药械公司的正常经营,背上沉重的财务负担。更深层次上,也对医院信誉产生更大的影响,甚至影响整个医药、器械购销。



来源丨 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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