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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宁波带量采购即将启动,用量大、金额高、多家生产的将被纳入
时间:2020-07-14 08:43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161
据业内流传,近日安徽省医保局制定了《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常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
选择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临床常用非过评药品
, 分类分批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此外,还将由部分省、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组成全省临床常用药品带量采购联体,参与带量釆购谈判议价工作,执行带量采购
谈判议价结果并进行政策宣传。
而昨日(7月13日),宁波市医保局也发文,将就上级组织带量采购以外的药品耗材,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原则上为
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经验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并将
分类别、分批次逐步实施,采用价格谈判、竞争性报价或综合评审等方式确定最终中选产品和价格。
安徽:设定谈判入围价,两轮专家谈判确定集采谈判价
实施机构范围:
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 (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 机构积极参加。
采购药品范围:
选择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临床常用非过评药品, 分类分批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具体遴选类别由安徽省医保局确定(或具体遴选类别另行公告)。
采购周期:
原则上采购周期不少于二年
。
约定采购量:
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谈判成功药品年度总用量的70%估 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剩余用量,公立医疗机构仍可在省 药采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药品。
采购方式:
(一)设定谈判入围价。参考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限价、带量采购价的最低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的中位数价、平均价、最低价及“两票制”的第一票价格,由专家论证议定带量采购谈判议价药品的入围价。
(二)带量采购谈判价。省医疗保障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由安徽省药采中心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具体工作,经专家组两轮谈判议价,对谈判议价成功药形成带量采购谈判价。
医保支付标准:
对于谈判成功药品,按照节约资金的40%用于激励公立医疗机构的原则合理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带量采购谈判价进行采购,以采购价进行 销售,并适时调整过低的医疗服务价格。
回款方式
:
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
支付药款应在90天内
,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已列入谈判范围要求,企业不参加谈判或谈判不成功,将被进行重点监控。严禁二次议价
对于已列入谈判议价范围的药品,如企业不参加谈判或谈判不成功,该药品所属生产企业同通用名、 同剂型的所有规格及包装药品均列入监测预警目录,对药品采购及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省药采平台将对谈判成功药品设立单 独采购交易模块,并进行标注标识,公立医疗机构对谈判成功药 品必须网上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年度医保基金清算时,对合规使用谈判成功药品造成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合理超支部分,医保基金可予以适度分担;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住院付费总额控制方案时,对上一年度带量采购使用 量,按一定比例增加预算额。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拨付医保基金时,对因采购谈判成功药品增加的医保基金预算额可一次性预付。
单病种付费定额费用不变。原则上对于纳入单病种付 费的谈判病种,在合规使用谈判成功药品时,付费定额不变。
宁波:
分类别、分批次逐步实施,采用价格谈判、竞争性报价或综合评审等方式确定最终中选产品和价格。
带量采购范围:
就上级组织带量采购以外的药品耗材,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原则上为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经验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实施机构范围: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院参加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
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和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采购方式:
带量采购采取分类别、分批次逐步实施。按照集中带量、以量换价、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价格谈判、竞争性报价或综合评审等方式确定最终中选产品和价格。
约定采购量:
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采购量的60-70%,协议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期约定采购量,中标企业继续按照中标价格供应,直至协议期满。
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格进行采购。采购周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跟随联动。
探索“一票制”:
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探索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保障对企业及时回款,调动企业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和降低价格的积极性。
实行价格联动:
对不及时供货、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等情况的,取消其集采目录资格,并按谈判、竞价或评审名次依次递补。
中选产品在采购周期内,如省级或省内其它地市采购价格低于中标价格的,按就低原则实行价格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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