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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药采大动作,动态调整,备案采购金额不得超8%

时间:2020-08-12 16:59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328

近日,甘肃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将开展品种、质量、价格三方面药品集采动态调整工作。


品种动态调整主要分为调出(3类)、调入集采平台(五类)、取消挂网资格(三类)和新增阳光挂网(政策另行公布)四种情况,近1年内价格上涨50%以上或价格明显异常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调至集采平台。


价格动态调整方面,企业主动申请降低中标价或承诺降低挂网参考价的,实行常态化办理;如在全国其他省份的最新价格,明显低于现有中标挂网价格的,应在3个月内向提交降价申请或更新最新参考价。阳采平台药品挂网参考价降至集采平台同品规最低价以下的可调入集采平台。


此外同日,甘肃省医保局发布《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制定了采购原则、采购方式、采购范围、备案流程、备案管理等政策,8月10日起施行。

文件中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总金额,占本单位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不含中药饮片):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8%,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级卫生机构)原则上≤5%。


下面我们来看看两份文件的重点内容:

品种、质量、价格三类动态调整


甘肃省此次动态调整的范围包括省药品集采平台中标和药品阳光采购平台挂网药品。其中,国家集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及省际联盟谈判药品、采购周期内的最新中标(成交)药品,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年度动态调整目录另行公布。


品种动态调整:

根据网上采购供应情况和临床实际需求,进行药品品种的动态调整。主要分为调出集采平台、调入集采平台、取消挂网资格和新增阳光挂网。

三类品种调出集采平台

  • 上一年度网上配送率不足40%或配送入库总金额不足1万元的,由集采平台调至阳采平台。


  • 公立医疗机构或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反映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由集采平台调至阳采平台或直接挂网目录。


  • 企业自主申请从集采平台调入阳采平台的药品,且能以正在执行的全国最低9省省级平台价格(不含医保支付价或带量采购价格)作为阳光挂网参考价的,可常态化申报。


五类品种调入集采平台

(1)阳采平台上的原研、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上一年度有我省5家(含)以上三级医疗机构采购的,企业以全国最低价申报可由阳采平台调入集采平台。

(2)阳采平台上的独家品种、国家一类新药、不同给药途径药品、基本药物与已中标挂网不同剂型或规格(中成药按相关规定认定)、医保目录内与已中标挂网不同剂型(剂型指化学药品大类剂型,如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等,中成药按具体剂型申报)的药品、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上一年度有我省5家(含)以上二级医疗机构采购的,企业以全国正在执行的最低价和甘肃省正在执行的最低实际采购价中的低值申报,具备由阳采平台调入集采平台条件。专科用药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由医院申请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可调入集采平台。

(1)、(2)项内药品,近1年内价格上涨50%以上或价格明显异常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调至集采平台。

(3)磋商撮合成交的同品规药品,企业在执行周期内承诺以最低成交价格保障供应的,可纳入集采平台。 

(4)2019年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中标结果无法保障供应的,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顺序递补备选药品进入集采平台。

(5)除(1)项外,符合(2)项申报要求的药品以及与原集采平台中标药品同品规药品,按照企业申报价格和年度采购量确定药品交易平台,申报价不得高于全国最低9省均价(不含医保支付价或带量采购价格),未申报的视同放弃中标挂网资格。

  • 符合申报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小于等于4家的,全部进入或保留在集采平台交易;大于4家小于等于7家的药品,价格由低到高取3家与采购量最大的1家进入或保留在集采平台交易;

  • 大于7家小于等于10家的药品,价格由低到高取5家与采购量最大的1家进入或保留在集采平台交易;

  • 大于10家小于等于15家的药品,价格由低到高取7家与采购量最大的1家进入或保留在集采平台交易;

  • 大于15家的药品,价格由低到高取9家与采购量最大的1家进入或保留在集采平台交易。


按价格排序进入或保留在集采平台的企业与采购量最大的企业重合时不另外增加企业数。符合申报要求但未进入或保留在集采平台的药品调至阳采平台交易。享受国家直接挂网政策的相关药品按最新政策执行。同品种不同规格之间价格差异较大的,启动价格调查程序,并提交专家复议。

三类品种取消挂网资格

  • 阳采平台1年内采购量为零的药品,调入平台“无交易”目录,连续2年无交易的,取消挂网资格。再次申报时需提供3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备案。


  • 根据《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因配送率不达标取消挂网资格的药品。


  • 国家或甘肃省短缺药品目录内药品无法正常供应的,由阳采平台调整至直接挂网目录。


新增阳光挂网相关政策另行公布。

质量动态调整

  • 在中标(阳光挂网)药品交易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药监部门对其药品质量通报、抽检不合格、不良反应事件等要求召回或违规处罚的,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可依据相关通知、公告、检验报告书,暂停该药品挂网。


  • 因质量问题被暂停挂网的,可按规定顺序递补新的中标企业。


  • 因质量问题须无条件召回等所引发的各种赔偿责任(如医疗纠纷),由中标(阳光挂网)企业及其经营企业承担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


  • 因质量问题被暂停挂网的药品,经药监部门公告质量已符合相关标准后,可由中标(阳光挂网)企业申请恢复挂网交易。


价格动态调整

企业主动申请降低中标价或承诺降低挂网参考价的,实行常态化办理;我省中标挂网药品在全国其他省份的最新价格,明显低于我省现有中标挂网价格的,应在3个月内向甘肃提交降价申请或更新最新参考价

阳采平台药品挂网参考价降至集采平台同品规最低价以下的可调入集采平台。

中标挂网药品企业申请调高中标价或挂网参考价需满足下列条件:

  • 须是当年动态调整目录内的药品。


  • 申请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正在执行的全国最低中标挂网价,挂网价为企业自报价的,需按该省最低实际成交价申报。


  • 申请价格设置3个月市场认可窗口期,先进行平台公示和品种动态调整。对集采平台药品,调至集采平台阳光模块(不标识新的申报价),市场认可窗口期内如有5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新申请价议价采购的且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调整平台中标挂网价;对阳采平台申请涨价药品,不进行平台调整,市场认可窗口期内如有5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新申请价议价采购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修改原参考价。市场认可窗口期内,无规定数量的医疗机构议价采购或存在仍按原价格供应的,不支持企业价格调整申请。


此外,已完成动态调整的药品一年内原则上不再接受企业调高中标价或挂网参考价申请。同一企业不同包装同时申报的,按照代表品价格进行差比且参考全国其他省份价格按就低原则增补。

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出台,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8月10日正式实施。备案采购周期设定为一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平台可进行调整。

 备案采购的品种范围:

  • 未在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和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以上统称“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中标挂网的品种。


  • 已在我省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中标挂网的药品,但剂型、规格等不能满足临床需求的药品。


  • 特殊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确需使用的品种(如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急(抢)救、中毒、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等),已中标挂网品种无法满足临床救治或特殊治疗需求。


  • 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品种或新批准的剂型、规格、增加适应症且临床必需无替代的药品。


  • 中标挂网品种发生不良事件或质量安全事件被暂停使用,入围品种无法替代的药品。


  • 中标挂网药品因各种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保障供应,但临床诊疗用药必需的品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备案采购:

  • 已纳入《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的品种,且已通过直接挂网正常采购的,不需申请备案采购。


  • 生产企业违约被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取消中标挂网资格的产品不得申请备案采购。


  • 中标挂网品种出现质量问题,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召回或违规处罚暂停挂网的药品,不得申请备案采购。


  • 被纳入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考核黑名单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系统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药品不得申请备案采购。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备案采购药品总额占比,三级≤8%,二级≤6%,集采≤5%

管理办法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总金额,占本单位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不含中药饮片):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8%,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级卫生机构)原则上≤5%。 

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急(抢)救、中毒、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等应急情况下采购金额不纳入备案采购限额。

药品备案采购应遵循临床必需、谁备案谁采购、先备案后采购、凡备案必采购等十项原则

临床必需原则:申请备案采购的药品应为临床诊疗救治所必需的药品,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中标挂网品种能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上不予备案采购。

谁备案谁采购原则:医疗卫生机构是备案药品的采购主体。经审核同意备案的品种,仅供申请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

先备案后采购原则:除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及临床急(抢)救必需用药外,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备案采购相关程序及要求经备案审核后再进行网上采购。

凡备案必采购原则:备案采购药品经过审核通过后,提出备案采购申请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进行网上采购。

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向县(区)级医保部门提出备案采购申请;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州)级医保部门提出备案采购申请;省级医疗机构和驻兰军队医疗机构(含药材供应机构)向省级医保部门提出备案采购申请,兰外军队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及厂矿医疗机构可按属地管理权限提出备案申请。

规范申请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临床用药需求,合理提出备案申请。按照备案采购流程准确、规范填报并上传拟申请备案药品的相关资料。

严格审核原则: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部门应对拟申请备案药品的有关资质内部进行认真审核;医保部门应按照备案采购品种范围和相关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拟申请备案通过的药品进行复核。

价格合理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拟申请备案采购品种进行询价比对,并与供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议定备案采购价格,备案采购价格应与我省现行中标(挂网)药品保持合理比价。为保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卫生机构应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拟备案采购品种在全国其它省份的实际供货价为参考依据。

严格网上采购原则:备案采购药品需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备案审批、网上采购。

定期公开原则: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经审核通过备案采购的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统计汇总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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