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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格处罚来了!这几件事,药店千万别碰!

时间:2020-10-26 09:08 │ 来源: 搜药 │ 阅读:1289


据了解,为进一步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深化药品零售环节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行动综合治理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对14起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予以顶格处罚。

 

这是烟台市近日对药店实行严格监管的一方面。


事实上,药店监管已经出现“顶格处罚”的迹象,稍有不慎就将遭遇最“顶格”的严厉处罚,药店需格外小心


顶格处罚,联合惩戒


关于监管与处罚,《通知》明确,加大执法力度,实施联合惩戒。

 

凡是发现有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除给予顶格处罚外,年度质量管理风险等级一律不得评为A级,并将评定结果标注在《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牌。

 

要加强与公安、医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移交问题线索,联合开展检查,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涉药违法犯罪行为,对医保药店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医保部门,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做好疫情防控


在疫情防控方面,《通知》要求,做好药品零售环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各级领导小组(指挥部)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购买咳嗽、退热等药品人员信息登记,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确保购药民众和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安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部署,开展拉网式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优化慢病患者购买处方药服务


在慢病患者用药方面,《通知》要求,优化慢病患者购买处方药服务。

 

支持医疗机构与医保定点药店之间处方流转平台建设,优化慢病患者购药服务,允许零售药店建立慢性病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购药档案,建档患者在一定期限内,可根据购药档案购买慢性病药品。

 

同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之间,可共享慢性病购药档案。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以外的处方药。《通知》指出,对于必须凭处方销售以外的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人员必须充分了解患者既往用药情况,经执业药师审核,填写“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并做好详细记录后方可销售。“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内容应包括具体药品名称、批号、数量、时间以及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这些药品销售须有执业药师签字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核苷类和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及其有关药物(肾上腺皮质激素及促肾上腺皮质激素、性激素及促性激素、避孕药、甲状腺激素类药物及抗甲状腺药物)、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抗生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药、抗真菌药)。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上述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由执业药师负责对进入药品零售环节的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后的处方留存备查。对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经营的药品。

 

这些行为,药店别碰


经过梳理,以下行为药店最好别碰:


1. 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2. 生产、销售假药的。

 

3. 生产、销售劣药的。

 

4.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

 

5.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6.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许可的。

 

7.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8. 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

 

9. 未按照规定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

 

10. 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

 

11. 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收受,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 未按规定对药品购销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的规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

 

13. 未按规定对药品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

 

14.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

 

15.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而为其提供药品的。

 

16.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17. 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


18.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

 

19.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规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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