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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挂网细则出台,联动全国最低价,5类情形禁止挂网

时间:2020-11-06 09:05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744

近日,河北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明确在2018版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实行全品种挂网。将挂网范围由现在的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等放宽至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


限价挂网规则方面要求挂网药价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除直接挂网品种外,企业申报价格在挂网前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企业在外省采购出现挂网、交易价低于河北省挂网实际交易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

此次河北还引入竞争机制,提出了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的化学药品,申请挂网企业2家及以上的,差比计算后,最大差价一般不得超过1.8倍,而中成药、生物制剂最大差价一般不得超过3倍,且均不得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

据河北省医保局透露,《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考虑河北省药品挂网工作实际,拟采取分段实施的办法,按照化学药品、生物制剂、中药顺序组织挂网。

下面来看看此次文件的主要内容:
挂网药品范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申请挂网。《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品种按规则报价后直接挂网。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按国家和我省规定采购。

挂网药品价格确定规则:

国谈药品以谈判价格直接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参比制剂(视同)过评仿制药不高于国谈药品且不高于全国最低价挂网

  • 国谈药品以谈判价格直接挂网;


  • 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规定的剂型为准,下同)的原研药、参比制剂、(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不高于国谈药品,且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


  • 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差比计算后,以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国谈药品仿制药中在河北挂网(交易)最低价格,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谈判周期保持一致。


国家集采(河北)中选品种以中选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过评药品,以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

  •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选择河北省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挂网;


  • 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


  • 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差比计算后,以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中在河北挂网(交易)最低价格,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河北省级集采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过评药品,以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

  • 河北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挂网


  • 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


  • 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差比计算后,以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中在河北挂网(交易)最低价格,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其他药品

  • 除上述药品外,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和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1家的(含国家和我省确定的短缺药品),以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


  • 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价格需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中最低价格。


对于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允许不同企业之间有不同的价格,且不受企业数量的限制。

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的化学药品,申请挂网企业2家及以上的,差比计算后,最大差价一般不得超过1.8倍,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

同品种同质量层次的中成药、生物制剂申请挂网企业2家及以上的,差比计算后,最大差价一般不得超过3倍,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存在包材差异的参考现有规则,保持合理的差比价关系。

此外,《通知》明确上述所有药品,同通用名药品过评挂网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过评药品不再挂网。

除直接挂外品种外,企业申报价格在挂网前需公示5天

除国家谈判药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选择河北的中选药品、河北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外,企业申报价格在挂网前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间,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接受申诉和质疑,发现企业低于成本恶意申报价格,干扰药品挂网工作的,撤消其挂网资格。

药品价格动态调整

建立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药品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对挂网药品及其价格适时动态调整。企业在外省采购出现挂网、交易价低于在我省挂网实际交易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

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以及特殊的临床急需药品,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我省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事后7个工作日内在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自主备案。

五类情形的药品禁止挂网:


  • 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因质量等问题被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出现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 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被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记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


  • 在国家或我省组织开展的药价谈判、集中采购执行(合同)期内,不符合采购规定的同品种药品。


  • 药品集中采购中不正常履行合同的。

  • 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挂网规定的。


五类情形暂停及撤销药品挂网,对撤网后再次申请挂网的药品,原则上不应高于该药品原挂网价格,如有价格上涨,需说明具体理由。

(一)企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商业贿赂、提供处方回扣、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记录、严重不良反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的,撤销该药品的挂网资格,直至撤销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资格。

(二)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限价,没有按规定时间申报的,暂停1年挂网资格。

(三)药品自挂网之日起1年内无交易记录的(以流水号计),暂停挂网资格。

(四)配送企业应保证各级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因配送企业原因挂网药品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配送率达不到70%,暂停配送企业1年配送资格,由生产企业重新选择配送企业。如重新选择配送企业后,一个月内配送率仍未达到70%,则撤销重新选择的配送企业和该生产企业配送不及时品种1年挂网资格。

(五)无法保障供应的药品,企业应提前30日内向省药采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暂停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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