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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各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产品目录汇总

时间:2022-01-19 10:44 │ 来源:药闻康策 │ 阅读:1452

近日,业内流传一份名为《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原则上按通用名(含剂型,下同) 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以省为单位实施,在同一省域内实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并按国谈品种、国/省采品种以及两非品种分类制定支付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自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多省已公布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1. 原则上按通用名(含剂型,下同) 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2. 以省为单位实施,在同一省域内实行统一的支付标准 。


基本规则

1.对于国家谈判药品通过谈判确定其医保支付标准。目录内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有仿制药上市的,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依据其仿制药在本省的挂网价格水平重新确定支付标准。

2.对于纳入国家或省级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支付标准的确定规则另行制定。

3.对于“两非”<非国家谈判药品且非(国家或省级)集采药品>药品,以挂网价格为基础,按量价加权的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4.以本省(区、市)前一自然年度采购数量((以最小计数单位计算)最大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根据实际交易价格、采购数量进行量价加权平均,确定本省份该药品代表规格的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规格,以代表规格支付标准为基准,按照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规格差比调整,形成不同规格药品的支付标准。

调整程序

1.省级医保部门根据国家医保药品准入谈判,以及国家或省级药品带量集中采购结果变化情况,药品实际供应及使用情况等因素,对支付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2.对于有明确协议期限的谈判药品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支付标准与协议周期相衔接。如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支付标准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过大及其他必要情况,各省应对支付标准进行修正。

3.如"两非"药品被纳入国家谈判,则按照谈判规则重新确定支付标准。


支付规则

1.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患者 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

2. 对实际价格与支付标准差异较大的药品,各省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渐进调整机制,可通过在挂网环节进行限制等方式引导过高的药品价格向支付标准趋同避免过度增加患者负担。

3.纳入试点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甘肃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药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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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药品名单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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